第一条 仓库应防卫严密慎防偷盗。
第二条 非资料保管人员不得任意进入料库,资料保管人员应负阻止之责,不然照章惩办。
第三条 仓库内及其邻近应置消防设备,并于适当方位设置消防器材配置图,以策安全。
第四条 料库应具有经标准局检定合格的衡量衡量用具,并应随时校对妥善保管,避免发作收发料的区别衡量衡用具最少每年须做一次总校对。
第五条 各项资料应按类别摆放规整,以“料位卡”标明资料称号及编号并制作各类资料寄存方位图。
第六条 易爆易燃的危险性资料应与别的资料阻隔保管,并于显着处标明“严禁烟火”并办好稳妥。
第七条 未经历办及验办中的资料应与收料后的资料分别寄存。
第八条 主要资料应格外储存,并予加锁。
第九条 未按规则办好领料手续不得发料,易蜕变资料应以“先进先出”方法发料。
第十条 资料保管部门应凭资料收发单据输资料收发工作并记载于“资料收发记载表”。